案情介绍
年9月30日,邵某某在家属的陪医院。入院主诉:间断胸闷、气短、心悸1年,加重伴夜间不能平卧5天。入院查体:BP/92mmHg,一般状态差,明显呼吸困难,端坐位,颜面口唇发绀,双肺呼吸音粗,双侧肺底可闻及明显细湿啰音,心界向左侧扩大,心率次/分,心尖区可闻及收缩期杂音,双下肢重度水肿。入院诊断为:冠心病、劳力性心绞痛、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心功能IV级、肺部感染、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等。年10月1日5时30分,值班医护人员发现,邵某某于病房中出现呼之不应,听诊呼吸心跳停止,立即予以持续胸外心脏按压,行心电图检查提示心脏无电活动,同时立即联系患者家属,至6时00分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出院诊断为:心脏骤停、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力性心绞痛、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心功能IV级、肺部感染、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等。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亲属死亡,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9月30日原告父亲邵某某因医院住院治疗,年10月1日去世,只一天的时间,入院前邵某某还一切正常,医院用药剂量太大,处置不当造成的医疗后果,医院未采取急救措施。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查明真相支持原告合法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被告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医疗护理规范。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依据现病史及入院检查,医方对于邵某某的冠心病等临床诊断明确。2.本例患者为高龄老年,心电图提示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心衰标志物BNP(N-端脑利肽前体〉pg/ml),显著超过监测上限,心肌酶升高,心脏基础状况极差,心功能障碍导致心室射血功能受损,重症心衰,合并肺部感染,心脏骤停及恶性心律失常导致的心源性猝死发生机率较高,医方已充分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嘱留陪一人,并签署了《患者入院及家属陪护告知书》,经听证会确认患者家属并未留陪护。3.医方的治疗方案符合临床治疗心衰的基本原则。4.患者邵某某为重症心衰病人,护理等级应为1级,但医方在医嘱中给予了2级护理,医方的护理原则违反了《分级护理标准》,导致对危重病人的管理和监测不到位。5.医方在接诊重症心衰病人后,未及时按照医疗指南将病人安置于监护病房,密切观察病情和生命体征,给予及时的吸氧,应及时进行心脏彩超及超声心动图的检查明确评估心功能不全的程度,应及时进行胸部X线检查以确定心衰是否合并肺水肿、胸腔积液、心包积液及心脏扩大的情况等,存在一定过错。综上,医院在对患者邵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邵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同等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分析认为邵某某为重症心衰病人,护理等级应为1级。医院对此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采取2级护理符合诊疗规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2级护理诊疗规范进行护理。直至年10月1日5时30分邵某某死亡当日,医院未能提供任何夜间护理记录,医院发现邵某某病情变化时,邵某某已无生命体征,说明医院即使采取2级护理,其对患者邵某某在护理巡查过程中亦未达到相应的护理标准,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降低了邵某某被及时救治存活的可能性,故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邵东生作为家属,未按医嘱留院陪护,未能在邵某某病情变化时及时呼叫医生,与邵某某的死亡亦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酌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10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4元。
律师解析
1.护理级别。
护理分级有四个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护理分级就是临床上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及患者自理能力评定后进行的护理分级判定。特级护理适用于维持生命,病情极其严重且需要抢救的病人;一级护理适用于病重、病危、心、肝、肾功能极度衰竭,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二级护理一般适用于处于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较稳定的患者及需要骨牵引等生活不能自理者;三级护理适用于症状较轻、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护理分级需要由专业的护理人员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2.医院会有这么高责任比例吗?
大部分心源性猝死是急性心肌梗死发作或恶性心律失常发作,像本案患者有冠心病、心衰病史,两者都有可能,不过后者可能性更大,因为往往很多心衰病人因为利尿剂使用过度,出现电解质紊乱,从而诱发了恶性心律失常。林律师处理过很多心源性猝死案例,医院过错是怎么样的,责任比例一般很少超过次要,因为有心脏基础疾病的患者,本身就容易发生猝死,很难预测并预防。
医院确实存在护理不到位的过错,严重心衰患者一般是需要I级护理,心电监护的,而且需要家属24小时陪护,不过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自身疾病。本案中患者家属不陪护,同时基于冠心病自身特点,导致患者在病情发作时无人发现,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只被鉴定为轻微责任,很少超过次要责任。
3.医院如何预防此类情形?
本案中医方已充分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有猝死风险),嘱留陪一人,并签署了《患者入院及家属陪护告知书》,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这是值得表扬的一面。医院基于硬件条件有限,无法对每个需要心电监护的病人进行监护,或者很多监护仪形同虚设,不开启心电事件报警功能,这就导致患者出现恶性心律失常病情变化时无人知晓。所以,改善护理工作、监护工作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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