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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3 19:39:00

自治区*委、*府召开建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对“四权”改革问题进行专门部署。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是加快推进先行区建设的关键性改革,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各方面的配套要求高,各环节的落实要求细,需因势利导,攻难点、破障碍、找出路,针对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排污权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

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排污核定不够、监测能力不强、基价体系尚缺、供需调控不强等问题是宁夏排污权改革绕不开的问题。

排污核定不够,监测能力不强。宁夏在接到国家分配的排污任务指标后,依初步测算结果分配给各市县、园区执行时,缺乏系统性核查,指标分配很难做到合理精准。宁夏早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等资料相对简单,对初始排污权的认定相对困难。当前污染治理的成效总体上是在行*命令的高压下取得的,手段单一、机制不活,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由于多种原因,宁夏有的企业未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控设施,*府相关部门也缺乏专业的监测监管平台,对精准核权、降污增益等形成制约。

基价体系尚缺,供需调控不强。宁夏一直沿用国家排污权基价体系,没有建立本地基价体系。缺乏本地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环境的基价体系,就很难通过价格机制实现降污增益,也很难让企业感受到“公平”。天津、浙江等地的实践表明,当减排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会购买排污权;反之,企业会通过减排,省出排污权来出售,企业的行为会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均衡价格。缺乏本地排污权基价体系,对宁夏测算治污成本、调控市场供需等形成明显制约。

机制保障不全,降污动力不强。从湖北、重庆等省市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初期情况看,排污权交易指标多以取缔关闭污染企业取得的污染物削减量为主,真正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治理腾出的排污指标余量则较少。与全国排污权改革先进省份相比,宁夏已晚了十几年,在排污权方面尚缺乏健全的治理机制和完善的治理体系,尤其在排污总量控制及资金保障方面,急需补齐机制短板。

监管能力不强,增益成效不大。宁夏在排污权监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以*代监现象突出。在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指标核算、排污许可证、交易流程运作、价格核定、交易制度等方面尚缺乏系统性规定。基层排污权监管人员编制不足,不少地方反映“环保工作人员少压力大”“案多人少”。由于乡镇没有专门的环保部门和监管人员,使得原本贴近基层、熟悉情况、更容易发现问题的乡镇在生态环保方面很少作为。缺乏功能完备的监测平台及强有力的监管工具,对降污增益形成制约。

深入推进排污权改革的对策建议

只有精准施策才能药到病除。各地各部门当在精准核权、科学定价、健全机制、扩大交易等方面有所作为、有所突破。

精准核权,夯实降污增益基础。一是上下结合,灵活调整。在分配排污指标时,既要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又要充分考虑各市县、园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下结合方式,确保排污权指标分配合理。可采用先无偿后有偿方式,也可以区分行业、区域,灵活实施,逐步向“有偿分配为主、无偿分配为辅”过渡。为保障奶产业等重点产业、智能装备制造等重大项目,*府可储备适量排污权。二是全面考虑,精准核权。活性炭、畜禽养殖等行业应纳入简化管理,前期不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虽然这些企业单体排放量小,但企业数量多,是宁夏发展的重点产业,纳入简化管理后,一方面能给企业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能为市县、园区环境治理提供管控依据。三是明确时限,公平交易。应尽快明确新改建项目起止核算时限,大企业与小企业统一对待,避免因“新改扩”项目时限问题导致排污权交易有价无市。四是强化支撑,全面监测。依托区内外科研力量,开展排污权使用、交易*策体系、技术标准和方法等研究,强化技术支撑。完善自治区排污权交易技术支撑体系,健全污染源监测监督机制,搭建覆盖宁夏全域的排污监测综合监管平台,实时监测,确保企业排污权交易的真实性。

科学定价,形成降污增益合力。一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基价。考虑自治区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科学确定排污权基价。排污权交易价格应以市场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排污权基价,同时要兼顾考虑不得高于周边省份的基价。二是把握供求关系,合理调价。尊重企业之间的交易,根据供求关系,逐步优化配置排污权。按照“低起步价、逐步到位”的原则,结合成本测算情况,充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交易基价。三是完善储备制度,调控供需。各市县、园区应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适量回购排污权,用于市场调控、保障重点需求。对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或者因破产、关停、取缔等原因释放出的排污权,建议由*府无偿收回或有偿收储。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体系要求,精准调节市场供需关系。*府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与储备等。

健全机制,增强降污增益动能。一是完善交易体系。建立全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提升交易效率。排污单位通过减排形成的指标可入市交易。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权,要通过市场交易购买。工业、农业、服务业原则上在本行业内进行交易。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县区,不得进行新增本地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二是健全交易机制。加快建立“谁排污谁付费、谁减排谁受益”的市场机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实现污染因子、市场区域和行业类型“三个全覆盖”。对条件成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指标先行开展交易,逐步将国家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纳入交易范围。三是健全保障机制。应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统筹资金用于回购排污单位排污权。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建设项目,在排污权指标上应给予适当优惠。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平台作用,加强对排污权改革*策措施的宣传解读,使环境资源有价、有限、有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增强改革动能。

扩大交易,提高降污增益实效。一是搭建平台促交易。加快建立宁夏排污权交易平台,以平台为载体,组织开展交易。将跟踪、监测排污的真实数据,从而实现总量控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实现降污增效,同时支持排污单位通过减排等措施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入市交易。对于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单位,应禁止进行新增本地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二是协同开展碳交易。积极探索减污与降碳、排污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及山林权交易等协同推进机制。推进碳排放交易基础工作,开展碳排放权账户注册审核,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三是强化监管促公平。加大环境监测技术、设备以及专业人员的先期投入,提高监管能力及监管水平。应监督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的一切行为,包括出卖、购买、减排、制定交易价格等,保证将交易中相关信息最大化地提供给需要交易的企业,并监管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环保部门应保证监管设施运行顺畅,使每一个污染源、每一种污染物都处于监管范围之内,保障降污增益公平性。应及时完善交易规则,打破地区间壁垒,推动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同时应提高环保考核在地方干部考核中的比重。

来源:宁夏日报-08-10(第07版)

作者单位:中共宁夏区委*校(宁夏行*学院)*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执笔:龙生平、刘雅静、张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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