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精选实务案例,分析临床风险,以资借鉴。
本期案例患者系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住院化疗,住院期间突发急性左心衰合并感染性休克,最终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号:()苏民初号
裁判结果:医方赔偿患方15%损失,计.13元
关键词:血液科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急性左心衰
案情简介:年10月22日,患者至XX医院(以下称医方)门诊就诊,查外周血涂片示:白细胞总数减低,分类分叶核比例减低,淋巴细胞比例增高。当日收住血液内科,继续诊治。
10月22日行骨髓穿刺。10月24日骨髓病理检查报告提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0月26日开始行地西他滨25mgd1-5化疗方案。
10月29日9:30,患者突发胸闷气喘,查血压/90mmHg,心率次/分,指脉氧92%。10:54予面罩吸氧,硝酸甘油静滴。11:50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16:46患者转入ICU治疗。
11月8日17:08患者突发心跳骤停,予胸外心脏按压后恢复自主心率,予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经治医师告知家属病情危重,家属考虑风俗习惯于11月9将患者转运回老家。患者于11月10日死亡。
年1月18日,患方亲属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东南司鉴中心[]医损鉴字第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XX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年9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医疗不足:
1、未早期发现患者心功能不全及肺部感染加重;
2、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心衰发生发展。
经验教训:
患者入院时即存在肺部感染、下肢水肿及BNP异常,医方对此未予重视,未预见心衰发展加重的可能性。患者病情突变时,处置不积极。